客戶服務

貨物保險與海商法律

海上保險常識(2)-客戶貨損通知的目的與回應方法

海上保險常識(2)-客戶貨損通知的目的與回應方法

在處理索賠業務的過程中,常常都會接獲客戶的貨損通知(Notice of Loss),多數的貨損通知上均會要求Forwarder在上面蓋章回傳,你知道為什麼嗎?

根據海商法第56條第一項規定:

  1. 貨物一經有受領權利人受領,推定運送人已依照載貨證券之記載,交清貨物。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在此限:
  2. 提貨前或當時,受領權利人已將毀損滅失情形,以書面通知運送人者。
  3. 提貨前或當時,毀損滅失經共同檢定,作成公證報告書者。
  4. 毀損滅失不顯著而於提貨後三日內,以書面通知運送人者。

在收貨證件上註明毀損或滅失者。

基本上,受貨人提領貨物多是由拖車公司代替貨主至貨櫃場提取貨物,若發現貨物受損,多數司機不會在DO或其他收貨單據上註記貨損的狀況。此外,貨損若不明顯,可能在貨物運抵客戶處才發現,也無法在DO或收貨單據上做註記。因此,為了保留求償之權利,受貨人至遲必須在提領貨物後三日內,對運送人(可能是 Carrier或Forwarder)發出貨損通知。

而一般保險公司制式的貨損通知多會有一個欄位,要求運送人在上面蓋章回傳,它的目的是為了確認運送人確實已經收到這份貨損通知。然而由於以下兩個原因,公司均不會在上面用印回傳,而改以另行發函確認收到貨損通知的方式代替。

  1. 上面多會記載某日要進行公證,若我方不到場,貨損之程度將以收貨人單方之公證報告作為標準。
  2. 有時已經超過三日,客戶卻仍將日期記載為三日內;或通知中有其他不實或不利公司的文字。

基本上,根據保險公司之理賠規定,只需發出貨損通知,並由受貨人自行註記已向運送人之職員某某人確認接獲通知,受貨人在貨損通知的義務就已經結束,保險公司就會接續進行後續理賠工作,並不一定需要運送人在上面用印簽回方符合保險之需求。保險公司之所以要求要簽回,無非希望透過貨損通知的文字來綁住運送人的責任。因此,公司使用另行發函確認收到貨損通知的方式代替,一方面並不影響客戶的保險求償權,另一方面也可透過在回函加註適當文字,保障公司權益,是兩全其美的方式。部分客戶或許一時無法接受,但絕大多數在經過說明後均能接受,並無不愉快的情形發生,業務部門同仁可參考此處理模式運用之。